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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日期:2016-12-22

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以及四川外国语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的“四有”人才,规范四川外国语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凡经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报到须知”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在交齐规定资料、学费后方可注册,取得四川外国语大学正式学籍,发给学生证;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须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籍。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查出,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学费,并由学校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三条新生被录取后如因身体、参军或工作等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现役军人保留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学校核准后办理入学手续,违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老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带上学生证到学生科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逾期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虽按时到校上课,但未完清注册手续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五条凡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册学籍,并建立纸质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保存备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各类高等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二、考核与成绩

第六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及品行两方面,并体现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现代继续教育特色。学生应遵照国家教育方针,从德、智、体诸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教学课程和实践环节,认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和考核,修满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算方法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即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课程A最终成绩×课程A学分+课程B最终成绩×课程B学分+……)]/(课程A学分+课程B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不计入平均成绩。

第八条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根据具体课程确定。平时成绩应包括半期考试或半期测验、出勤率、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因素。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的原则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50%,期末成绩占50—70%;口语课平时成绩占50%。课程期末成绩评定以同类型同年级常模参照、正态分布为原则。

少数情况特殊、经批准办理课程免修不免考的学生,以期末考试成绩为课程总评成绩,不得计算平时成绩。办理课程免修不免考者,应在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审核签署初步意见、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后,交教学办公室办理。原则上办理免修不免考者上一学期专业必修课不及格学分不能超过专业必修课总学分的20%(含)。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只能办理两次免修不免考,每次只能办理一学期。

第九条严格考试制度。每学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期末考试。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统一的半期考试,任课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形式多样的半期测试或测验,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工作(除教委规定的统考课程外)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并派人巡考、检查。各考试科目由命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成人教育特点拟定。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须严格遵守《四川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生守则》,凡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酌情扣分;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作弊”记载,不予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并通知任职单位(如适用)。考试作弊学生如检查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可重修该课程,重修收费80元/学分。

有下列考试违规情形之一者,开除学籍:

1.代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

2.两次作弊;

第十一条学生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符合学校补考规定的,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成绩记在补考栏内,补考不及格者按卷面成绩记载。补考不合格者,需申请重修该门课程,重修收费80元/学分。课程重修申请原则上在每学期第一周办理(有补考者可放宽到补考成绩下发的那一周办理)。

第十二条凡无故不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作旷考处理,并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需重修该课程,重修收费80元/学分。学生因特殊情况(因病、因公出国、出差等)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事先凭所在单位证明或医院证明,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提出缓考申请的学生须经班主任签署初步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方可交教学办办理缓考,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期末考试,其卷面成绩作为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缓考课程期末补考作为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迟到3次计一次旷课、早退2次计一次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全学期教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请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缺作业、上机二分之一以上者,

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任课教师期末考试前将名单报教学办备案。凡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需重修该课程,重修收费80元/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如已经获得与现行教学计划一致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成绩,或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课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相同课程。凡在国外高校就读获得相关课程学分者,可以申请免修不免考,其国外高校所获学分经继续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可转认为相应课程学分。若取得其它同类成人高校单科成绩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免修(此类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开课程的1/3),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该科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凡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免考。免修免考申请者须在申请时同时提交转成绩(学分)申请,经学院审核后通过后可转认为其免修免考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课程成绩按历次成绩最优的记载。课程成绩及格但需要提高成绩以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重修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并缴纳重修费用。重修学习按照现有教学进度、教学规定等进行。

三、休学、复学、升级、留级、退学与转学

第十六条因病经校医院及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较长时间休息治疗,或者因公因私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时间不能上学者,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后交学生科和教学办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限,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休学期满,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必须到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两次为限),否则视为自动退学并注销其学籍。

学生复学,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还需医院提供的已恢复健康证明。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学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准予升级。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可在下一学期参加正常补考,每学年因补考不及格、缺考或取消考试资格等原因导致专业课合格学分累计未到达上一学年所开课程学分60%者应予留级,留级应重新交费。留级后,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免考。无级可留时(即同专业同层次无下一年级时),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可随班跟读,择时补修不及格课程,补修课程80元/学分。补修合格后仍可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正常补考后每学年仍有课程不及格、但专业课合格学分累计到达60%者可跟班就读,同时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课程80元/学分。

学生毕业前各期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其有效学习期限内参加学校每年11月组织的重考。凡毕业论文(适用于本科、专升本科学生)不合格而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也可在一年内申请回学校重写(与下一届学生同时进行)。凡重考以及论文重写的学生,都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或指导费。重考各科合格,且论文合格(适用于本科、专升本科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故逾期不完清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

2、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

3、两学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4、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5、由于身体、工作、居住地等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又未达到免修不免考条件者;

6、学生在册时间超过有效学习期限者;

7、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必须退学者;

8、本人要求退学者。

学生办理退学相关手续并退还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可为其开具学习证明。对于未经批准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个别学生因工作调动确需转学者,只能在同层次同专业内进行。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待转出、转入学校协商、教委同意后办理。

个别学生若因工作性质变动,所学专业不对口,经本人申请、学校和教委批准后转入同科类同层次专业学习。

四、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德优良、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应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见《四川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及《四川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严重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者,品德败坏、作风恶劣者,视其情节与表现给予纪律处分。校纪处分为: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奖励或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奖励或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毕业申请者必须在不晚于有效学习期限结束前6个月满足申请毕业的各项条件,并正式提出毕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毕业的条件为: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参加了市教委规定的公共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并通过毕业审核者,方可取得教育部高等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准予毕业,由四川外国语大学颁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结业:

1、修业期满,经过补考、补修和重考后仍有1—4门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毕业作业)不合格或未交者;

4、未经毕业鉴定或毕业鉴定不合格者;

结业学生可在有效学习期限内申请补修、补考、补作、补写。经考试合格后可换发毕业文凭。毕业时间随之后延,但不能超过有效学习期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如中途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者除外)、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课程且成绩考核合格者为肄业。若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不发放任何学业证书,但可出具课程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及格,但因刑事犯罪服刑者,不准毕业。不准毕业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六、其它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如本规定有与国家教育部、市教委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教育部和市教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提及的“有效学习期限”,分别指从学生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10年(高起本)和5年(高起专/专升本)。